近日媒體及球迷頗為關心10月28日八名球員接受訊問時的被告身分,及相關報導等,工會聲明如下:
依據刑事訴訟法第廿七條第一項規定,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。我國實務上卻以上開條文認定受訊問之證人,不得選任辯護人或律師在場。在這樣的前提下,實際上以被告身分應訊,反而有助於從小到大專注於球技而對社會外在事務較為陌生的球員,可以讓律師陪同進入法庭或詢問室,協助說明案情。例如當日以證人身分受訊問的熊隊蔡宗佑選手,當律師欲陪同接受訊問時,卻被檢察官拒絕。然而不論其受訊身分為何,於訊問時所作之證詞在法律上都具有同樣的證據能力。這樣看來,站在球員的立場,我們寧願檢察官一律以被告身分訊問球員。
台灣解嚴已歷二十三年,然媒體於法治觀念上卻並未隨時空而進步,檢察官選擇以什麼身分傳訊人民,有其辦案程序及實質上的考量,在無罪推定的前提下本不具意義,無論以什麼身分應訊,皆應享有無罪推定的普世價值。從上述說明也可得知,被告身分對於球員相對於證人身分,更有保障。媒體及球迷實在沒有必要也不該在身分上作文章。
至於球迷關心的實體案情的部分,10月28日當天,工會派有律師到場協助熊隊蔡宗佑、張誌家、牛隊謝佳賢,並陪同偵訊。基於偵查不公開,不方便透露案情,不過三位球員主要說明交友情形,並說明自己資金概況,根據10月28日之應訊內容,工會相信應有助於檢調釐清案情,還無辜球員清白。
另根據媒體報導「遭檢方請回的6人包括兄弟象曹錦輝、柳裕展、汪竣泰、李濠任、興農牛謝佳賢、La new熊張誌家。主要是因被告態度良好,配合調查,願意隨傳隨到,檢方認為沒有交保必要,將他們請回」等云云。我們感謝檢察官相信球員的說明,但外界不應誤解這是檢察官讓球員無保飭回的交換條件。事實上,傳票送達按時應訊及配合偵辦為國民應盡義務。
關於中央社報導「板橋地檢署偵辦職棒疑打假球,今天將8名現役球員列為被告。檢方目前掌握證據,8人皆自願打假球,與米迪亞暴龍隊以球團威脅利誘方式逼迫球員就範,犯罪模式不同。」工會在此聲明,本案仍有待檢調釐清真相,媒體不該以肯定句口吻未審先判。請中央社立即澄清以正視聽!
台北市職業棒球員職業工會 顧問律師
蔡瑞麟
- Oct 30 Fri 2009 12:16
聲明:球員配合檢調辦案 媒體勿不實臆測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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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會律師應該要立即解除委任吧
不該再替認罪球員答辯
工會律師是工會的資產
工會的資產應該用在清白的球員身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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